中国传媒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24 年 12 月 24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中传继教字〔2025〕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中国传媒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网络教育、非脱产)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我校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准予毕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毕业证书授予日期起两年内,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环节审查。
(四)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
(五)不存在考试或学术违纪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情况。
第六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学习年限内,外语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文史类、理工类及经管类本科学生达到 60 分(含)以上,艺术类本科学生达到 42 分(含)以上。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英语课程成绩 80 分(含)以上。
(三)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且总成绩达到“良”或“良”以上。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课程设置及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
(二)在申请学士学位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中国传媒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外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三)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总成绩达到“良”或“良”以上。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本科生院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
(二)校委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查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学校根据校委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委会审议决定,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撤销学士学位的,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议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交回其学位证书,做作废处理。
(三)发布撤销学位公告,声明证书失效。
(四)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于收到结论起的七日内申请学术复核。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受理学术复核申请后,成立专家小组进行学术复核,专家小组应由 3—5 名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且不包含作出原学术评价的专家。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委会申请复核,复核申请材料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教育部、北京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媒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中传继教字〔2022〕230 号)同时废止。